为切实消除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燃气工程安全生产隐患,坚决稳控安全生产形势,巩固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成效,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8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制订了《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和燃气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方案》,详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考察上海时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深化“隐患就是事故”的思想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稳控安全生产形势。

二、主要任务

(一)精准消除事故隐患,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1.研判事故预防工作重点。结合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事故类型和隐患问题分布,明确重点地区、企业、项目、人员、施工环节和作业时段,以“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标准,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燃气工程开展2轮全覆盖精准排查。按规定配齐配强一线监管人员,结合“安全生产月”至少组织1次全市全覆盖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2.落实“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建立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非亡人事故和重大险情台账,按调查程序查明原因,依法依规处理责任企业和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的,要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二)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3.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体系。结合本地特点,完成本市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订更新,细化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工程参建企业结合主营业务、组织架构、工艺工法和项目所在区域特点,对企业级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进行动态更新。

4.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落实。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加大激励和惩戒力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熟练掌握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1次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全面检查,在巩固提升阶段至少带队组织1次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全面排查和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定企业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5.狠抓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各类人员严格落实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和人脸识别考勤制度,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行“安全日志”制度。各区域建设管理部门要每月统计分析所管工程项目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对长期脱离岗位、安全管理履职不力的,要督促有关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涉嫌违法的要依法处罚。项目经理和总监到岗率低于当季度全市平均到岗率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确认等级不得评定为“优良”。对发生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要倒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3个月考勤信息。

(三)全面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转型

6.构建新型数字化监管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数字化管理,依托“上海市住建委工地安全管理平台”和“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中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模块,推进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本市加强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数据对接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及时填报上传治理行动各项工作信息,动态更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安全信息员等内容,现场检查时开展证照扫码验真、人脸识别等工作。升级完善工地实名制系统,推行“一人一码”、“一人一档”、“一人一卡”制度。

7.全域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在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全量换发电子证照,实现企业、项目、人员、设备全量全要素跨地区、跨层级协同监管。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8.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批先建”、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超资质承揽工程、无图施工、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或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工、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

9.完善事故报送调查处罚闭环机制。建立施工安全信息员制度,压实事故报送责任,各区建设管理部门确保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企业和人员一律顶格处罚。针对长期没有完成事故调查或未完成处罚的,实施挂牌督办或申请提级调查。

10.坚持分类施策与惩教结合。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运用警示函、约谈提醒、批评教育、现场通报会、提高检查频次等差异化监管手段,防止隐患演变为事故。对无视主管部门提醒教育,隐患治理不彻底、险情处置不及时甚至发生事故的企业和人员,要依法查处并视情节实施行业禁入。

(五)突出年度整治重点,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11.紧盯建筑施工领域安全隐患易发多发的重点内容和薄弱环节,狠抓年度建筑施工安全整治重点,结合《关于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沪建质安〔2022〕7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设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的通知》(沪建质安〔2022〕421号)、《2023年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整治重点》(沪建安质监〔2023〕17号)等文件要求,开展“5项重点整治”,包括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责任、高处坠落事故预防全员安全管理、施工现场防高坠措施、危大工程不按方案施工及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等5方面内容。各区域要对每个在建项目逐项内容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重拳出击,对有关企业和责任人员从严从重查处。

(六)确保依法纳管,加强燃气管道保护和工程安全管理

12.确保燃气工程纳入监管。对在建燃气工程管理环节程序的落实情况进行排查,根据本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督促企业落实相关政策要求,确保各类燃气工程依法纳入监管体系。

13.加强燃气管道保护。对在建各类工程开展排查,重点落实工程涉及或周边燃气管道保护手续办理,严格落实各项保护措施,打击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14.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工程建设单位采取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管道保护工艺、设备,加快推广智能建造、监测技术产品,降低施工对管道安全风险。

15.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中质量安全不落实、违规发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人员挂靠、无证上岗行为。

三、治理步骤

(一)企业自查。严格落实参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项目部应以“逐企业、逐项目、逐设备”标准,分别于5月31日、9月30日前对工程在建项目进行两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管理措施未落实等情况及时闭环整改。各企业负责人要加强带班检查,每月至少1次,现场检查时应进行人脸识别打卡,将治理行动检查填报信息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二)第三方检查。各保险机构及其委托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机构应按本方案有关要求对所承保的工程项目加强常态化巡检,切实提高现场检查深度,11月底前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三)区级抽查。各区域建设管理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等检查方式,结合区域项目特点、各工程项目开工竣工、危大工程施工、重点时点保障等合理安排抽查计划,分别于7月底、9月底、11月底前抽取至少30%工程项目,11月底前做到项目全覆盖抽查,对辖区各工程治理行动填报信息情况进行抽查,核实项目部填报的自查信息,对“5项重点整治”内容和涉及危大工程、重大隐患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对其他内容结合现场实际进行重点抽查。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当天在平台上做好记录,并督促有关参建单位及时进行闭环整改。

(四)市级督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适时开展督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对治理行动重要性的认识,成立专项治理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安排,细化实施方案,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将本次治理行动与其它整治行动相结合,确保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取得实效,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各区域建设管理部门治理行动人员有调整的,于4月底前将人员更新信息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二)提升检查效率。企业自查、第三方检查和区级抽查在“上海市住建委工地安全管理平台”(微信小程序)上进行填报。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要对现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梳理,于4月底前将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纳入平台填报范围。各工程项目部对照本次治理行动检查表式,实事求是进行排查和填报,涉及“5项重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等需上传现场照片、盖章版方案、各类凭证等资料,对不符合项应及时进行整改落实。

(三)确保取得实效。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对治理行动工作任务推进不力的,在第三方检查、区级抽查、市级督查中发现项目部故意漏报、瞒报、谎报的,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采取差异化监管手段从严处置、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年度评优资格。TIS机构要严格按要求做好现场检查,对严重履职不到位的暂停承接新业务。按照国务院安委办通知要求,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将纳入有关政府和部门考核巡查的重点内容,各区域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切实有效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高质量完成治理行动抽查和信息填报,我委将适时汇总通报治理行动开展情况。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做好区域内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信息汇总统计,每月将进展情况和月度数据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2024年1月5日前,各区报送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总结至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包括不限于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动员部署、2轮全覆盖检查抽查、“5项重点整治”检查落实、区域内项目治理行动统计分析、长效机制建立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