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4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其中绝大部案件均涉及工程价款的问题,从1164篇裁判文书反映的情况来看,从基层法院到最高人民法院,对工程价款的争议非常大,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案件发改率及申请再审成功率明显高于其他民商事案件。

基于1164篇裁判文书,并参考部分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性文件,现从今天开始就工程价款纠纷中涉及的69个问题分析如下:

1.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规费?

答: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并不明确,依据(2019)最高法民申5453号裁定书,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没有取费资格,不应支付规费给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然而,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判决书,作为实际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能够取得劳保基金(参考(2020)最高法民终724号判决书,劳保基金由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组成。)

2.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利润?

答: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判决书和(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判决书,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可以取得利润。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规定,工程价款包括利润。

3.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取得企业管理费?

答: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并不明确,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判决书,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取得企业管理费;然而,依据(2019)最高法民申5453号裁定书,作为实际施工人没有取费资格不能取得企业管理费。

4.实际施工人雇佣工人产生的相应保险费用由谁承担?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4170号裁定书,实际施工人雇佣工人产生的相应保险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5.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是否支持?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3929号裁定书和(2020)最高法民终1008号判决书,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予以支持。

6.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所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笔者目前未阅读到类似案件。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第23条规定,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价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程价款。

7.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之外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证明该费用与工程有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应计入工程价款?

答:依据(2019)最高法民终1335号判决书,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之外缴纳社会保险,不能证明该费用与工程有关的,社会保险费不能计入工程价款。

8.约定社会保险费不予计取,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2649号裁定书,约定社会保险费不予计取,法院综合考虑后仍可计入工程价款。

9.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予计算,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2649号裁定书,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不予计取,法院综合考虑后仍可计入工程价款。

10.未约定人工费调差的,是否可以按照人工费调差文件进行调差?

答:依据(2019)最高法民申5682号裁定书和(2020)最高法民终849号判决书,未约定人工费调差的,可以按照人工费调差文件进行调差。

11.人工费调差约定无效的,是否可以参照约定进行调差?

答:依据(2020)最高法民终1142号判决书,人工费调差约定无效的,仍然可以参照约定进行调差。

12.未约定人工费调差,且国家定额对公路工程人工费调差未作规定的,是否可以参照地方房屋建筑、市场工程定额规定计算人工费调差?

答:(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期延误是客观事实,在国家定额对公路工程人工费调差未作规定的情形下,鉴定机构参照相关规定计算调差符合相关规定及客观实际,一审采信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13.挂靠人出借资质且参与了工程管理的,是否可以按照约定取得管理费?

答: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规则也不明确。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2954号裁定书,挂靠人出借资质且参与了工程管理的,可以参照约定取得管理费;依据(2020)最高法民申6228号裁定书,挂靠人出借资质且参与了工程管理的,不能参照约定取得管理费,由法院按不高于约定的标准酌定管理费。

14.(32)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程可以按照比例折算法计算工程价款吗?

答:可以,(2020)最高法民终871号案件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北方嘉园二期住宅项目为未完工程,固定总价合同中未完工程的造价计算原则应采用比例折算法,即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

15.(45)相关施工内容签证不符合约定,但承包人已实际施工的,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该部分工程款?

答:可以。(2020)最高法民再336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鉴定意见书中未履行盖章程序的签证单所涉的三项费用是否应计入工程款的问题,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对于包括设计图纸变更、价款变更、工程量增减、工期等直接导致工程价款增加或减少、工期顺延或者提前的签证,除经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签证外必须经发包人加盖印章,方发生效力。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中承建单位未按合同要求盖章的签证单,经过佳信公司派驻的工程师金明的签字确认,在佳信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工程系由其他施工人施工或上述签证系虚假签证的情况下,虽然佳信公司未加盖印章,但无法否定该部分建设工程系由冶金公司施工完成的事实,故从公平角度考虑,应对该部分工程及相应1383694.68元工程价款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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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供者:

上海装潢网法务团队负责人,上海律师协会委员,专业律师冯洁根据网络资料进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