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工作部署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8 号)和上海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我市开展信息网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四大行业领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扫黑组〔2021〕5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扫黑办关于报送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信息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治理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突出问题,决定开展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original content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聚焦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突出问题,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堵塞监管漏洞,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长效机制,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工作,到 2022 年 6 月底,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招投标乱象和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招投标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


三、整治重点

针对以下突出问题开展整治工作:

(一)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挂靠或借用资质投标等恶意竞标行为。

(二)投标人胁迫其他潜在的投标人放弃投标,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转让中标项目等强揽工程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排核查涉黑涉恶和行业乱象线索

2021 年 10 月底前,市、区两级建设管理部门,依托全国扫黑办 12337 智能化举报平台、市区两级扫黑办举报邮箱以及政法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线索收集,畅通举报渠道,全面收集群众举报线索,加大线索核查力度,完善处置机制。对重要举报线索逐条过筛,分类建立台账,及时对账销号,涉嫌行业领域乱象的迅速整改落实,涉嫌违法犯罪特别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的,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依法打击惩处。

(二)坚决打击整治工程建设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和行业乱象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6 月,按照市区职责分工,市安质监总站和区建设管理部门对整治期间在建房屋建筑和非交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胁迫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违章违建、强迫交易、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市招投标办和区建设管理部门对整治期间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加强招投标书面情况备案审查,加大智慧监管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整治期间开标项目总数的 30%),重点查处恶意竞标、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等违法行为。对全面排查、备案审查、智慧抽查发现的问题线索要逐条过筛,分类建立台账,及时对账销号,坚决打击整治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违章违建、强迫交易、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违法犯罪行为和行业乱象,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三)开展下沉督导,强化督导考评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区域管委会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开展现场巡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活动的监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职责分工,建立任务跟踪督导机制,并牵头开展下沉督导工作。其中,市招投标办负责组织全市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整治工作的下沉督导,市安质监总站负责组织全市房建工程和非交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整治工作的下沉督导。对整治不积极、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履职尽责,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四)建立健全源头治理长效机制

2022 年 2 月至 5 月,市、区两级建设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监察、司法、检察建议书和公安提示函等“三书一函”作用,及时发现工程建设领域监管问题隐患,强化跟踪问效。进一步加强与政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动查处、通报反馈的协调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对监察、司法、检察建议和公安提示函的跟踪问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要深入分析深层次原因,查找监管漏洞,提出整改意见,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建,建立健全防范问题发生的常态化制度机制,切实巩固整治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招投标办、市安质监总站等部门以及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整治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细化部门和区域整治方案、工作任务和分工,明确整治工作总体要求、工作目标、整治重点、工作措施、进度安排、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加强工作调度和政策指导,强化过程管理,有序推进落实。

(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和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的管控责任

招标人是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市、区两级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招标人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的通知》(沪建建管〔2020〕434 号)有关要求,在招投标监管过程中坚持遵循责任归位和协同制约的基本原则,重点加强对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履行相关法定责任和义务的程序合规性检查。对招标人涉嫌违法违规的现象,市招投标办要重点检查区招投标监管部门与招标人单位纪委、同级招标人的行业管理部门、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司法机关进行信息共享和问题线索抄送的工作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各相关部门应建立线索核查和检查销号台账。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水务管理部门、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作为交通类、非交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建设单位(招标人)建立并执行涉及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检查;对于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的招标人,应当督促招标人及时整改并严格执行。相关检查情况与行业考核相结合。

(三)确保本市相关招投标监管制度的落地

市、区两级建设管理部门要根据《关于建立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函询制度及风险警示制度的通知》(沪建建管〔2021〕520 号)和《关于对事故工程实行建筑市场行为合规性倒查的通知》(沪建建管〔2021〕521 号)有关要求,全面推进招标投标活动函询制度、风险警示制度、事故工程市场行为倒查制度。对于属于要对招投标进行函询的情形,做到应发尽发,闭环管理;对于属于应风险警示的情形,及时向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发出风险警示,并抄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对于事故工程,要将市场行为合规性倒查作为事故相关企业恢复在沪承接业务的必要条件。

(四)加强宣传引导

市、区两级建设管理部门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加强对整治的舆论宣传,有计划地宣传报道一批典型案件,广泛发动市场主体和社会群众参与整治。要及时向群众公示整治重点,通告工作进展,公布整治成果,做到整治内容直面群众关切,整治过程邀请群众参与,整治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五)建立月报制度

市交通、水务、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市招投标办、市安质监站等单位按照各自监管职责,每月汇总全市当月排查情况、当月查处情况、当月行政处罚结案情况等数据(市招标办每月同时汇总“ 两函” 制度落实情况) , 并填写《2021-2022 年上海市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月度汇总表》(见附件 3),于每月 20 日前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建筑市场监管处。

市交通、市水务、市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市招投标办、市安质监站等单位还应当每月填报当月整治工作的总体情况、线索核查情况、典型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总结上报

市招投标办、市安质监总站和区建设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要及时总结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分别于 2021 年12 月 10 日、2022 年 3 月 10 日之前填写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 1)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建筑市场监管处。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并根据整治工作总体开展情况填写统计表,一并报送。总结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总体情况,采取的工作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包括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的行业乱象、移送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等,应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发现的典型案例,招标投标监管制度完善情况以及工作建议等。

市交通、水务、绿化市容局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统筹负责全市交通类、非交通类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承发包活动的整治工作情况,重点对整治期间在建的交通类、非交通类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部署各区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并组织推进实施。市交通、水务、绿化市容局等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2022 年 3 月 10日前填写工程建设领域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 1),同步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建筑市场监管处。于 2022 年 5 月10 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并根据整治工作总体开展情况填写统计表,一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建筑市场监管处汇总。

请市交通、水务、绿化市容局等管理部门,市招投标办、市安质监总站等单位、各区建设管理(交通)委、特定区域管委会分别明确 1 名整治工作的联络员,于 2021 年 10 月 30日前将本部门和地区整治工作方案、联络员登记表(见附件 2)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建筑市场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