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整治建筑行业乱象,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治理,切实维护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保监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具体内容,详见↓。

政策背景

一、编制依据

2019年12月,国务院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2022年6月,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对施工过程结算的定义和效力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二、工作原则

通过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加快推行工程款担保制度、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规范工程款支付、强化失信联合惩戒,加强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治理,有效整治建筑行业乱象,切实维护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政策解读

一、明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

1.建设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工程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将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无拖欠工程款的书面承诺

二、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元向施工单位提供担保金额不低于签约合同价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期限届至竣工价款结清之日。

政府投资项目 可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投资概算批复等确定的财政性资金出资金额抵扣相应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

在建项目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在本通知发布后3个月内限期补充提交,担保额度根据实际完成支付的比例相应扣除。

三、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总承包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或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含)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实际确定,除桩基工程外,建设期间应至少进行一次施工过程结算

四、加强施工过程结算审核

期限要求: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期限均为建设单位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递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关资料之日起28天。建设单位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治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结算原则:施工过程结算中计量、计价有争议的,应当在除去争议部分后,作出暂定施工过程结算价。过程结算价在不影响合同履约的前提下,可作为施工过程结算支付依据,争议部分可在后续施工过程结算或者竣工结算时审核、确认。经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五、强化施工过程结算信息报送

发承包双方应当依托本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如实提供施工过程价款结算约定的信息。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确认后30天内,建设单位应当将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通过本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信息报送。

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信息报送。

六、规范办理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竣工结算,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或扣留工程价款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出具审核意见。

施工合同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于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45天内完成审核;对于不实施过程结算的项目,审核期限不得超过60天

七、依法办理工程款支付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款支付,施工合同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期限均为建设单位收到施工总承包单位递交的付款申请后14天内

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可以发出书面催告

建设单位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且影响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的,施工单位有权暂停施工并相应顺延工程日期,同时有权要求建设单位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八、完善工程款支付方式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应以货币方式为支付工程款的基本方式,不得强制施工总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等)接收商票等非货币支付方式,预付款必须以货币方式支付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等非货币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并于每月前10天内主动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信息披露平台(网址:https://disclosure.shcpe.com.cn/)披露承兑信用信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等)签收商业承兑汇票前,应通过票据信息披露平台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加强风险识别与防范。

九、健全信用评价体系与结果应用

将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健全建筑市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撤销(回)等市场准入退出,投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施工合同签订等承发包活动以及施工现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活动中的应用。

十、实行违规信用信息的记录与公示

加强对4大类14种违规情形的联合惩戒,由建设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监督等部门协同联动,明确对失信违规企业的惩戒措施。按企业违法情形,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与公示等处罚。

十一、附则

实施招标且尚未启动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招标的、直接发包且尚未签订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建设工程,应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