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问题关系民生福祉,制定实施《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是当前上海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具体措施,是本市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具体实践,也是总结近年来住房租赁工作经验做法,提升和创新超大城市综合服务、治理水平的具体行动。


一、总则

01.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住房租赁体系: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

住房租赁治理机制:市区统筹、条块结合、街镇负责、居村协助、行业自律

住房租赁发展原则:职住平衡、增存并举、布局优化、供需适配

02.多渠道增加供给

利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利用存量国有土地、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盘活闲置住房。

03.街镇负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住房租赁的日常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住房租赁联勤联动机制,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

联勤联动机制:租赁住房安全巡查、租赁住房人口信息采集、租赁住房安全隐患整治、住房租赁政策宣传。

定期组织排查整治租赁住房违法搭建、群租和擅自“非改租”;

违法租赁住房整治期间有人实际居住的,纳入基层治理范畴。

04.居村协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住房租赁相关自治活动:

“党建引领”共建共治共享

倡导制定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

三架马车: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二、出租与承租

01.严格住房出租要求

符合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禁止群租;

禁止将违法建筑出租;

禁止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出租;

禁止将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什么是群租?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原始设计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

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一个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

02.完善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办理登记备案不得提交、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时间规范

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依法办理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渠道

1.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2.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3.具备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4.随申办“我要租房”服务专题

其他

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完成网上签约的,无需另行办理登记备案。

03.明确租赁当事人行为规范

出租人不得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承租人应当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或者实施违法搭建行为等。


三、住房租赁经营

01.市场主体登记和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

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范围;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

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转租房屋达到规定数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02.实名从业

从业人员是指为租赁当事人提供居间代理、房源收储、客户接待、业务咨询和合同签约备案等服务的一线工作人员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卡;

从业人员

1、提供住房租赁服务,应当向客户出示从业信息卡;

2、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明从业信息卡编号;

客户

可以扫描从业信息卡上的二维码,查询从业人员信息。

03.不得发布虛假房源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应当核实核验房屋权属证明和基本状况;

应当及时撤销已成交的房源信息;

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同时注明企业备案信息和从业人员信息。

网络信息平台

应当要求信息发布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房源核验等信息;

应当对信息发布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建立档案留存三年以上;

应当及时删除、屏蔽虚假房源信息(依法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两年内因违法发布房源信息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的信息发布者,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布房源信息;

可以接受信息发布者委托,代为进行房源核验。

04.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应当通过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完成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

不办理登记备案,有受行政处罚的后果。

05.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个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向社会公示。

重点监管资金:

一次性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的部分;

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部分。

06.禁止行为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禁止哄抬价格;

禁止不正当竞争;

禁止泄露个人信息;

禁止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禁止侵占、挪用住房租赁交易资金;

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

禁止赚取租金差价;

禁止为禁止出租、转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

01.制度定位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扩大供需适配、租期稳定、租金优惠、公共服务配套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切实发挥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租赁市场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02.规划布局

编制专项规划,重点在新城等人口导入区域、高校园区、产业和商务商业集聚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等租赁需求集中、生产生活便利、交通便捷的区域进行布局。

03.建设要求

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全装修、必要的基础生活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和共享空间。

04.管理要求

“准入、使用、退出”全流程管理:设置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优化申请审核流程、完善配租使用规范。

05.租金租期

备案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

租金:按月或者按季度收取,收取的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租期:除承租人另有要求,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届满后,符合条件并申请续租的,予以续租。

06.公积金支持

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计提的相关资金用于相关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供应。


五、服务与监管

01.公共服务平台

向租赁当事人和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租房服务和业务办理(包括房源核验、信息查询、网上签约、登记备案、开放数据接口等服务);

与相关管理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

为街道(乡镇)开展住房租赁日常监督管理提供信息服务。

02.基本公共服务便利

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事项,完成登记备案的,免于提交租赁合同。

03.住房租金管理

在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可能显著上涨的特定情况下,可依法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

04.规模化租赁管理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或者居住人数达到规定数量的,出租人应当:

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

05.突发事件生活保障

发生突发事件时,街道(乡镇)应当将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员纳入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