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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DB 31/3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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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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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标准中的给排水管道、电气、卫浴设备和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均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制定为交付使用的全装修住宅及新建住宅、住宅二次装修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要求和相应的验收方法。

    住宅装饰装修的需求具有多层次的特征,不可能也不应当指望将这些不同层次的需求详尽地列入一个标准,但本标准力求体现最基本要求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本 标 准 在 制 定 过 程 中 参 考 了 GB50209-2002 《 建 筑 地 面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 、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1、增加了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

    2、对验收项目进行了分类。A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项目;B类: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项目;C类:轻微影响装饰效果的项目。

    3、验收条款更具有可操作性,判定的要求更加明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上海市消费者协会、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构件质量监督检验站、上海市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百姓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上海荣欣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潢有限公司、上海好美家好便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九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欧倍德装饰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美旗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上海聚通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维荣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上海业星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上海划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楼明刚、傅徽、曹坚、忻国梁、赵皎黎、吕伟民、窦麒贵、李建仁等。

    本标准委托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标准于1999年 1月 11日首次发布。

    本标准于2003年12月18日修订。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户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修)中的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卫浴设备等项工程与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装修住宅及新建住宅、住宅二次装修的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8478 铝合金门

    GB/T8479 铝合金窗

    GB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7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18588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142-2002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

    JG/T 3017 PVC塑料门

    JG/T 3018 PVC塑料窗

    3 基本规定

    3.1 装修应遵循安全、适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有关各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3.2 装修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共用管线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

    3.3 选用的装饰材料及装饰部品件的质量除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外,还必须符合 GB6566、GB18580~1858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系列标准,供货商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材料进场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3.4 厨房装修时严禁擅自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平顶内的燃气管道直管中间不得有接头。

    3.5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及装饰部品件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3.6 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3.7 供需双方在装修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保修事宜等内容。

    3.8 装饰材料及器具宜采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装修工程主要部件优先选择工厂化生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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