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06月27日签订《阜南世纪术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及《材料报价单》一份,约定将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阳光华府3栋1202房屋装修工程全包委托给被告,工程款总款为8万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公司负责人分7次支付80%的工程款,共计6万3180元。双方明确约定了室内定制家具、橱柜、浴室柜等家装品牌,但被告仅施工一小部分就不再履行施工义务,施工各项目都没有经过原告的验收和确认,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告知合同材料报价错误,要求更换品牌板材,并且已施工的部分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返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以公司没钱拒不履行施工义务,也不继续履行装修义务,至今已逾期75天。原告无奈,多次正面沟通,忍让退步,奈何被告不理会,不解决,不负责,不协商,房子装修无法完成,原告无法入住,即将流离失所。
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其违约行为导致原告装修逾期产生的损失、被告承担,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在扣除被告已完工部分的价款后应当依法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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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网友) 2023-12-13 00:53:10